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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答
  • 作者:
  • 来源: 证券时报
  • 日期: 2014-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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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李海燕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其首次对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做了明确的规定。拟上市企业如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将影响发行上市进程。

    2013年8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通知,对《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就《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上述新规对劳务派遣如下情况予以明确规定:(1)同工同酬。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2)“三性”岗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征求意见稿》对“三性”岗位做出了详细规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3)用工比例。《征求意见稿》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

    如拟上市企业存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针对前述新规,律师在尽职调查中,应持续关注其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及变化情况,并应对以下方面予以重点关注:(1)核查劳务派遣单位是否拥有相应资质、与拟上市企业是否存在关联关系。(2)拟上市企业是否与劳务派遣单位签署劳务派遣协议、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被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3)是否符合用工岗位及比例的要求。(4)拟上市企业是否因劳务派遣用工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要求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如拟上市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将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合法性,存在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或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影响拟上市企业的发行上市。如拟上市企业劳务派遣用工存在不规范情况的,应建议企业予以规范:(1)劳务派遣单位无相应资质的,建议企业与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劳务派遣单位与拟上市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建议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或重新寻找劳务派遣合作单位,并将原劳务派遣单位注销。(2)不符合同工同酬原则的,建议企业按同工同酬原则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薪酬及其他待遇。(3)不符合岗位要求或用工比例的,调整相应用工岗位并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减少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或将部分劳务派遣用工转为企业正式劳动合同用工。(4)提醒企业关注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合规性的其他方面。

    尽管《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但其代表了劳动主管部门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监管态度以及未来立法方向。拟上市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目前存在的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及用工情况,保证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及企业生产经营的合法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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